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旗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严格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统一管理,根据《xx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额济纳旗科级领导干部(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审批原则
第三条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
(1)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退(离)休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审批,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全旗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1)本人的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逝,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
(2)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者党外干部需探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