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2022-03-11 32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归属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局机关所属各股、室、队的人事工作,在编制、职数的限额内实行统一管理。凡涉及人事管理的重大事项,均由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二、人员和工资管理

第三条 人员录用。按照岗位需要,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考方式进行,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第四条 人员调离和辞职。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或辞职,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福利待遇。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执行。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人事任免

第七条 各股、室、队的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或新设职位时,一般实行竞争上岗,由局党总支和局班子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积极培养年轻后备干部,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推荐干部。

第九条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胜任现职的,应予降职或免职;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后,不胜任现职的,可改任、转任其他职务。

四、考核奖惩

第十条 年度考核。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管理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xx%。考核结果称职(合格)以下的,当年不得正常晋升工资,同时停发公务员(工勤人员)当年第xx个月工资。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坚持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本年度被问责x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问责x次以上以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担任股级职务的给予免职,担任实职副科以上职务的,应当改任为同级非领导职务或降级使用。受党内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处分以上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相应的处理。

五、编制外用工

第十二条 协管员管理。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用工指标内使用协管员,按照《劳动合同书》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协管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由各股、室、大队负责,分别建立个人的考核管理档案。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条款中如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即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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