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指导手册
(试行)
XX市应急管理局编制
目录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1
3.1危险化学品通用要求1
3.2燃爆性危险化学品一般要求4
3.2.1保险粉、电石等固体类有燃爆风险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要求4
3.2.2乙醇、乙酸乙酯、丙酮、甲醇、甲苯等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要求5
3.2.3乙炔、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气体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要求5
3.2.5炸药等爆炸物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要求6
3.3毒害性危险化学品一般要求7
3.3.1氯气、氰化钾、氰化钠等剧毒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要求7
3.3.2氨等高毒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要求7
3.4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一般要求7
3.4.1氢氧化钠、硫酸、盐酸等腐蚀性非气态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要求7
3.4.2二氧化硫等腐蚀性气态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要求8
4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管理要求9
4.1涉重大危险源企业管理要求9
4.2涉加氢、聚合重点工艺企业管理要求10
4.3金属熔融企业管理要求11
4.4涉氨(制冷、分解)企业管理要求13
4.5喷涂企业管理要求16
4.6电镀企业管理要求17
4.7印染企业管理要求21
4.8涂布(涂层)企业管理要求22
4.9真空镀膜(化学气相沉积法)企业管理要求23
4.10发泡企业管理要求24
4.11环氧乙烷灭菌企业管理要求27
4.12使用钢瓶装气体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的企业管理要求29
1适用范围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XX市矿山、冶金等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内的工矿企业。
矿山、冶金等工矿企业:具体指《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中所涉及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七个行业和矿山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
3.1危险化学品通用要求
3.1.1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相关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原则。
3.1.2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管控措施应符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号)《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的管控措施要求。
3.1.3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
3.1.4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安装建筑避雷装置、通风设施,根据物料使用和存放特性,设置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腐、防毒、防渗漏等措施。
3.1.5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作业场所应根据物料性质设置现场带声光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并与轴流排风装置联锁,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检定。
3.1.6可燃或有毒的单组分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的,应对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其中可燃有毒的单组分气体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的,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3.1.7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通风设施的设计应至少满足《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3.1.8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并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下表:
危险区域设备保护级别(EPL)
0区Ga
1区Ga或Gb
2区Ga、Gb或Gc
3.1.9气瓶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定期检测合格,助燃气体和可燃气体气瓶不能混存,空瓶与满瓶分开储存,空瓶内气体应留有足够的余压。钢瓶应直立储存,扣上钢瓶帽,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气瓶严禁横卧、加热、抛甩、滚翻、野蛮装卸等。
3.1.10汇流排间与生产车间毗连设置,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乙炔汇流排间可与氧气汇流排间布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每个汇流排设独立的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平开。
3.1.11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储罐,应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必要时还应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的联锁系统。
3.1.12对于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有压储罐,应设置压力检测仪表。若罐内介质属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中的甲类物料,还应配压力报警系统,必要时宜设报警联锁系统。
3.1.13易燃、易爆、有毒和产生刺激性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
3.1.14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等的要求。
3.1.15作业现场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
3.1.16用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其工艺应确保安全性。
3.1.17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周知卡和应急处置卡。作业场所应按要求放置安全操作规程。
3.1.18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员工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静电服、防腐服等)。
3.1.19严禁一切火种和火源进入有火灾风险的危险区域,如:吸烟和穿戴能产生静电的服装和有铁钉的鞋子,以及使用喷灯、电焊、气割、电动工具;使用铁制工具和能碰撞产生火花的物品,使用高频设备和电磁场很强的设备;使用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使用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等。
3.1.20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3.2燃爆性危险化学品一般要求
3.2.1保险粉、电石等固体类有燃爆风险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要求
3.2.1.1保险粉等固体类危险化学品应设专库或库内专柜储存。储存场所在通风装置等电气应防爆,还应设置防潮堆垫、防浸渍、降温等设施,必要时用氮气保护。储存场所的门窗洞口应设置防止雨水进入的措施。
3.2.1.2储存和使用场所可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安装可燃气体检测仪,特殊情况的还需增设有毒气体检测仪。
3.2.1.3储存场所内应设温湿度计并每日记录。梅雨季节等湿度较大的时段,宜加强防潮除湿措施。
3.2.1.4保险粉宜采用密闭桶装包装。储存过程中,最外层包装应选择使用金属制造的包装物(容器)。
3.2.1.5保险粉禁止与高锰酸钾等强氧化剂、酸类、易燃品混放;电石禁止与水、醇类、酸类物品混放。
3.2.1.6保险粉使用后的外包装不得直接加压、切割、焊接、钻孔,或者接触热源、火花、火焰、静电等引燃源,避免发生火灾、爆炸。
3.2.1.7发生火情时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剂或砂土等合宜的方式灭火,禁止用水灭火。
3.2.2乙醇、乙酸乙酯、丙酮、甲醇、甲苯等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要求
3.2.2.1作业和储存场所使用的电气、照明均应防爆外,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储存场所外。
3.2.2.2作业和储存场所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储存场所入口外侧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必要情况下进入危险区域人员需采取穿戴静电服、静电手环等有效静电消除措施。
3.2.2.3危险区域内宜采用有色(铜、铝等金属)、木质等工具。禁止使用塑料油抽。
3.2.2.4储存场所有良好的隔热、降温、通风措施,库内设置温湿度计宜每日记录。
3.2.2.5在储存场所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门槛或围堰等防流散措施,可设置视频监控或液体泄漏监测装置来提高防控大规模泄漏的处置能力。
3.2.2.6储存易燃易爆液体储罐必须配置液位检测仪表,同一储罐至少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
3.2.3乙炔、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气体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要求
3.2.3.1乙炔、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气体的气体站,应严格执行《氢气站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
3.2.3.2汇流排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程的要求。汇流排系统必须合理地设置回火保险器、气阀、逆止阀、减压器、滤清器、事故排放管等。
3.2.3.3汇流排连接金属软管应防腐耐压且不宜过长,汇流排按规定仅使用一种介质,采用无缝钢管,并设减压阀、止逆阀、安全阀。
3.2.3.4易燃易爆气体汇流排间应远离高温区和明火点,空气流量应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确保通风良好,电气装置应防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和机械排风装置联锁。
3.2.3.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须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和联锁切断装置,燃烧系统要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3.2.4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3.2.5炸药等爆炸物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要求
3.2.5.1爆炸物品的使用和储存应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
3.2.5.2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3.2.5.3储存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3.2.5.4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的;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光线不足且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3.3毒害性危险化学品一般要求
3.3.1氯气、氰化钾、氰化钠等剧毒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要求
3.3.1.1使用储存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报警仪。使用、储存氯气、氰化钠、氰化钾等剧毒品物质场所应设置监控装置。
3.3.1.2氰化钾等氰化物应专库储存,严禁与硫酸、盐酸等酸性物品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