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增强整改刚性约束,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及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工作长效机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约见有关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其内设部门和所属单位负责同志(以下简称约谈对象),指出存在问题、听取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要求的审计整改约谈(以下简称约谈)行为。
第三条约谈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流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精准有效。
第二章约谈情形和约谈准备
第四条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
拟约谈对象为省管领导干部的,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提出约谈建议,报省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批准后实施。其他约谈对象,经省审计厅党组研究或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为确保约谈客观公正、精准有效,提出约谈建议前,省审计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通过查阅资料、现场督查、专项调研等方式,对约谈事项进行核实确认。
第六条经省审计厅相关业务处室组织核查或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二)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整改工作满意度测评结果较差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
(五)未及时按整改要求推动主管领域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根据批准的约谈建议和约谈事项核实情况,拟定约谈方案,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约谈实施
第八条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约谈通知书送达约谈对象及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抄送相关部门单位。
约谈通知书应当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提供资料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有关整改责任单位存在应当进行约谈情形的,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可采取如下约谈方式。
(一)省审计厅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审计整改责任单位相关内设部门和所属单位负责同志或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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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约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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