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加快推进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践行“健康中国2030”战略,积极发挥核心区“先行先试”体制机制活力,充分释放X二十大学城相关高校科教创新资源,聚力培育特色主导产业,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创新高地。根据省构建“1+3+5”现代化工业新体系战略决策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给予生物经济企业资金奖励。积极帮助企业及单位争取国家生物经济相关专项和省级生物经济相关资金支持。获得省级生物经济补助、贴息、奖励资金的项目,按照获得省级补助、贴息、奖励资金额度的%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生物经济补助、贴息、奖励资金的项目,按照获得国家补助、贴息、奖励资金额度的%给予奖励。国家、省的资金支持政策明确要求市级资金配套的项目,按规定比例足额配套。以上奖励、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各按%比例出资。
二、鼓励生物经济项目晋规上量。年以后引进的生物经济项目投产年起,年营业收入达到万元以上低于亿元,年内每年按地方经济贡献予以奖励,第年至第年每年按地方经济贡献的%予以奖励。年营业收入亿元及以上,按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执行中间出现掉规即终止奖励。
三、鼓励生物经济企业做大做强。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生物经济企业,其当年营业收入高于前三年营业收入最高值的,按照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增速超过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四、鼓励生物经济企业盘活闲置资产。盘活本市企业闲置资产,新建或重新启动生物经济项目投产后,给予投产当年银行贷款利息全额贴息,或给予投产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补助,由企业自主选择,但最高均不超过万元。
五、鼓励生物经济企业引进配套产业。本市生物经济企业(吸引方)新引进为其配套企业,按新引进配套企业首次为吸引方提供配套产品的销售额%,给予吸引方一次性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本条款所指配套企业不包括存量配套企业,不包括非工业企业。申请享受本条政策,吸引方需在新引进配套项目核准或备案前,将双方引进配套协议报送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