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关于职工休假待遇相关规定等,为维护干部职工休假权利,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第二章各类休假
第二条探亲假
(一)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在外地者可享受探亲假,休假前需向XX提交父母、配偶在外地长期居住或工作证明。
关系
假期
已婚
未婚
父母
20天
4年1次
1年1次
配偶
30天
1年1次
——
(二)原则上优先使用年休假进行探亲,当年度年休假休满后、再申请探亲假。
(三)假期计算: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探亲假应连续享受。探亲假在当年度未休的,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四)工资待遇: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新录用试用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第三条婚假
(一)工作人员结婚可享受婚假,假期10天。
(二)假期计算: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婚假应连续享受。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三)工资待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新录用试用期人员不享受婚假。
第四条女性工作人员生育假
(一)女性工作人员生育假为98天,延长生育假60天,共计158天。难产或生育多胞胎可增加15天产假(不同时享受)。经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三个月。
(二)计划内怀孕流产(采取长期避孕措施失败的)视为产假,假期按医院开具的证明为准。
(三)假期计算: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生育假期应连续享受。
(四)工资待遇:生育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条男性工作人员陪产假
(一)男性工作人员陪产假15日。
(二)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需申请增加陪产假的,应提供女方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增加陪产假最多不超过10日。
(三)假期计算: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陪产假期应连续享受。陪产假应在子女出生六个月以内休完。
(四)工资待遇:陪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条育儿假
(一)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假期。天数按照三岁以下子女数量累加。
(二)原则上优先使用年休假进行育儿,当年度年休假休满后、再申请育儿假。
(三)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申请调整分配育儿假的,应提供对方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
(四)假期计算:育儿假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育儿假是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不按照自然年计算。育儿假在子女周岁年度未休的,不再延续至下一周岁。
(五)工资待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护理假
(一)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原则上优先使用年休假进行父母护理,当年度年休假休满后、再申请护理假。
(三)假期计算:护理假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护理假在当年度未休的,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四)需申请护理假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相关部门的失能评估结果等。
(五)独生子女的认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效;或经XX通过个人档案、履历表等予以认定。
(六)工资待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八条丧假
(一)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享受丧假,假期5个工作日。
(二)假期计算: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丧假应连续享受。丧假应在亲属去世之日起一个月内休完。
(三)工资待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九条带薪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1年可申请年休假。
参加工作
享受带薪年休假
满1年不满10年
5天
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