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2023-02-12 568

高校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以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严格管理为根本、优质服务为依托、有效监督为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特色的公开、透明、高效的招生工作体系。

第二条为了做好我校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成立校长为组长、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教务处、学工部、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及各系主任任组员的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上级招生政策的执行、学校招生政策的研究与决策。沧州医学高等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一、制订我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政策,客观公正的向考生全面介绍我校的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特色、办学性质及各种收费标准、招生对象、专业设置、计划性质和招生区域。

二、根据学校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招生工作计划。

三、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的要求,制定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制订招生宣传方案,组织招生宣传,负责编印和发送招生简章、报考指南等宣传材料。

五、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工作,负责解答来人、来涵、来电等有关招生的各类问题。

六、负责招生网站的更新和管理,并通过该网站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七、负责新生录取信息的下载、上传工作。

八、负责录取通知书的打印及邮寄。

九、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新生入学须知。

十、负责招生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年度招生工作总结。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建议,为做好下一年的招生工作打下基础。

十一、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的要求,做好单独招生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学校专接本报名相关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必须根据社会的需要、学校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的制定当年招生计划。

第六条招生计划必须通过教育部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系统进行编制。

第七条招生计划必须经过省教育厅核准后方能对社会公布。

第八条外省招生计划由各省招办负责对社会公布。

第九条招生计划确定以后,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

第十条如在录取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招生计划的,必须经过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同意,通过教育部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系统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招生章程

第十一条高校招生章程(以下简称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

第十二条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不得有欺骗、隐瞒、模糊的表述。

第十三条招生章程必须经过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通过后方能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招生章程经过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通过后,不得作任何修改。

第十五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外语语种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相关说明、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五章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各省招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遵循“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九条在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必须有专业人员对录取用的计算机、网络等设备进行调试,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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