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X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区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五条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企业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章 监事会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X市X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委,为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和派出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监事会管理职责:
(一)研究、制定监事会工作和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监事会主席、专(兼)职监事的推荐、选派、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检查并督促监事会履职尽责,督促其做好重大事项、专项工作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监事会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设有监事会的企业应当设立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监事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出资人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深入开展检查,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服务。
第十条 监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出资监管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实时监督、动态监督和全面监督,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区国资委报告重大监督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资监管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和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督出资监管企业工程招投标、工程预结(决)算、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及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况;对出资监管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大投资、融资、抵押、担保、转(受)让、资产损失核销等经济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三)检查出资监管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本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财务活动情况。
(四)评估出资监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执行情况,评判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指导出资监管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及时掌握子企业监事会工作动态,必要时检查全资或控股子企业财务、经营管理及资产运营情况,督促其加强财务、经营管理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
(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从监管角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向区委组织部、国资委提出考核、奖惩建议。
(七)区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区国资委报告工作。
(五)依法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是对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出总体安排的书面文件,是检查和考核监事会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工作计划应于每年初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编制。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措施办法、工作步骤、完成时间、责任部门和人员等。
(三)年度工作计划经监事会讨论通过,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执行。
(四)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情况产生较大偏差时,应对原计划做出调整,并根据其调整内容编制调整年度工作计划,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执行。
(五)监事会应将编制的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归档管理。
(六)公司监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调整情况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通过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出资监管企业重大决策、重大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以及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集中检查的次数不得少于2次。对企业重大监督事项的监督检查原则上一事一检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专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会议。
(二)听取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出资监管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其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询问、记录,建立完善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档案。
(四)查阅出资监管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对财务状况、预算执行、重大投资、融资、担保、公司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及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质询,对必要事项进行调查,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六)实地核查出资监管企业的资产状况和工程建设情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也可向关联方了解出资监管企业资产安全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七)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了解出资监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八)监事会认为必要时,经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
(九)发现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进行专项检查。
(十)监事会发现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六章 监事会与出资监管企业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建立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监事会列席公司董事会及专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及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会议。
第十七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涉及出资监管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要人事变动、违纪违法、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监事会;在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请示和报告的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管理班子或班子成员在任何时候发现以下重要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监事会如实报告:
(一)单项资产损失额预计达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资产损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