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组临时党支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现场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现场党组织和审计党员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审计署《关于在审计组设立临时党组织的意见》,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项目地点离开市中心,且执行时间在15日以上、正式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审计组,应设立临时党支部。
第三条 临时党支部由机关党组批准成立,并在机关党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临时党支部书记根据机关党组的建议,由局党组确立指派。
第五条 临时党支部党员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设立支部委员会。临时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纪检委员兼廉政监督员1人,其他委员根据需要设立。临时党支部可根据审计组组成情况和审计现场党员分布情况设党小组,党支部书记可临时指派党小组组长。
第六条 审计组成立后2日内应向机关党组请示成立临时党支部。机关党组在收到审批表后2日内予以批复,并根据建议及时指派临时党支部书记。
第七条 临时党支部根据机关党组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三会一课”、请示汇报制度,努力完成各类学习任务,为审计工作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八条 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和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因工作压力、家庭困难等原因引发的现实思想问题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情绪疏导、矛盾化解、鼓舞士气、凝聚人心的工作。
第九条 围绕审计工作中心,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激励党员干部争当“查核问题的能手、分析研究的高手、计算机应用的强手和内部管理的行家里手”,不断提升审计组内党员干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能力,切实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根据审计现场实际情况,就地就近利用各种资源和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和文体活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十一条 及时总结、树立、宣传审计队伍中的先进典型和事迹,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审计人员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保持党的纯洁性,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检查,确保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和其他各项廉政规定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