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物,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x农经发〔20xx〕x号)、《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x农经发〔20xx〕x号)、《x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村级招待费有关事项的具体解读》、《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x农〔20xx〕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经济合作社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的会计核算,推行委托代理,代理后的“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分配权不变。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成立x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简称“三资”办)、农村审计站、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各村经济合作社配备村助理会计。
第七条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二)研究制定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三)指导各村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四)做好各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五)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强化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的网络应用,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七)指导开展审计监督,完成农村集体“三资”审计任务。
第八条乡农村审计站职责:
(一)强化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审计,做好“三年一轮审”工作;
(二)加强农民负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国家无偿拨付的专项资金等专项审计;
(三)加强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四)编制审计报告,做好审计相关资料的汇总和归档工作;
(五)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
(六)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一)指导帮助各村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编制预决算方案,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负责做好会计记帐、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等事项;
(二)确保村集体资金安全,并保守财务秘密。对集体资金支取和日常开支的票据进行审核把关,每月核对存款余额;
(三)对各村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中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合同、照片等相关资料进行扫描,录入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
(四)协助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出租、发包、合同签订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及台账;
(六)统一提供村集体财务公开表,及时督促做好农村集体资金使用、经营状况等事项的公开工作。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农村集体“三资”预决算方案;
(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定期公开经营、管理状况,随时公开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并做好公开台账记录;
(四)及时处理落实上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发现的问题;
(五)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等情况;
(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及合同管理等基础台帐。
第十一条村监会职责:
(一)参与编制农村集体“三资”预决算方案,监督本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等情况,提出合理性意见及建议;
(二)及时审核监督农村集体资金原始票据,督促及时公开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等情况;
(三)对群众反映的农村集体“三资”方面的问题协助乡“三资”办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村双委、村经济合作社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并书面形式报乡“三资”办。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村集体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由专人负责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保管,且需符合账款分离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村集体货币资金采用专户管理,有且只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如需开设一般账户,需由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三资办”备案后方可实施。严禁私自出借村集体资金。
第十四条存款、有价证券要定期盘点。一般每月盘点一次,做到账实、账账相符。盘点工作由村助理会计自行开展,并接受乡“三资”办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的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三资”办审核后,方可兑现。
第十六条村级财务支出实行“四个零入账”管控。即烟酒零入账、土特产零入账、娱乐消费零入账、招待公职人员零入账。
第十七条村干部和财务人员的固定补贴、误工等各种补贴标准,应经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通讯费按照县级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参照x县机关工作人员报销标准。
第四章财务审批
第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为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级财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票据填制的程序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村监会负责对村级票据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乡“三资”办对村级财务实行会计监督,强化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技术性审核,杜绝不符合财税制度的票据入账。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与联审联签。2000元以下的支出,经村监会审核,再经相关人员进行联审联签后支付。2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须有会议记录),经村监会审核,再经相关人员进行联审联签后支付。10000元及以上的较大支出,还需提交成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附会议记录),经村监会审核,再经相关人员进行联审联签后支付。应联签未联签的票据乡“三资”代理中心不予报账。
第二十条支出票据必须要素齐全,写明用途、并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审批人批准。手续不齐全的票据,村助理会计不得付款,村监会不得盖监督章,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得接收、入帐。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收入凭证:
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为有效收入凭证。建立领用、收回专人登记和验旧领新制度,由村助理会计向乡“三资”办领用,一般每次不超过1本。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级票据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
第二十二条支出凭证:
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为有效支出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第二十三条票据规范填制:
(一)记录真实。票据的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保证原始票据内容真实可靠;